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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签合同吉日一览表 2023年4月份签订合同吉日

  • 作者: 万年历小编
  • 来源:万年历网
  • 时间:2023-10-07

签合同在老黄历中称为立券,在每个月份里适合签合同的黄道吉日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月份适合签合同的吉日比较多,也有的月份适合签合同的吉日比较少,从2023年4月签合同吉日一览表中,可以知道在2023年的4月中适合签合同的日子并不多,接下来小编就为各位小伙伴带来2023年4月份签订合同吉日的介绍,不要错过了。

【2023年4月签合同吉日一览表】

2023年4月2日 星期日 农历:2023年闰二月 (小) 十二 属兔 冲煞:沖猴(甲申)煞北

2023年4月14日 星期五 农历:2023年闰二月 (小) 廿四 属兔 冲煞:沖猴(丙申)煞北

2023年4月15日 星期六 农历:2023年闰二月 (小) 廿五 属兔 冲煞:沖鸡(丁酉)煞西

2023年4月26日 星期三 农历:2023年三月 (小) 初七 属兔 冲煞:沖猴(戊申)煞北

2023年4月27日 星期四 农历:2023年三月 (小) 初八 属兔 冲煞:沖鸡(己酉)煞西

签订合同忌讳有哪些?

签订合同的时候第一个忌讳就是日子,一定要在最合适的日子中进行,可以在辛未丙子丁丑壬午癸未甲申辛卯乙未壬辰庚子戊申壬子癸卯丁未乙未甲寅乙卯辛酉,也就是黄历中天德月德执成日,这些日子签合同有利于我们达成生意。当然,具体的日子选择还是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提前多选择一些日子,这样有利于自己随时调整日子。

签订合同前必须审查哪些事项?

1、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一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是否过期,是否做年审,是否被吊销等,不认真进行审查就匆忙与其签合同,容易造成所签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或者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追求当事人责任。

2、不注意审查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经营能力和行为能力,造成所签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部分产品的生产、经营须特别许可或者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否则会因不具备这一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

【2023年4月份签订合同吉日】

2023年4月2日 星期日

农历:2023年闰二月 (小) 十二 属兔

冲煞:沖猴(甲申)煞北

十二值日:闭执位

宜:安床,伐木,拆卸,修造,动土,上樑,立券,交易,栽种,纳畜,牧养,入殓,安葬

忌:嫁娶,祭祀,开光,出行,出火,移徙,入宅,安门

吉神:月空 王日 五富 不将 普护 五合 青龙 鸣犬对

凶神:游祸 血支 归忌

2023年4月14日 星期五

农历:2023年闰二月 (小) 廿四 属兔

冲煞:沖猴(丙申)煞北

十二值日:开执位

宜:嫁娶,开光,出行,出火,拆卸,进人口,开市,立券,交易,挂匾,入宅,移徙,安床,栽种

忌:祈福,入殓,祭祀,作灶,安葬,探病

吉神:天德 阳德 王日 驿马 天后 时阳 生气 鸣犬 续世 月德 五合 司命 六仪

凶神:厌对 招摇 血忌

2023年4月15日 星期六

农历:2023年闰二月 (小) 廿五 属兔

冲煞:沖鸡(丁酉)煞西

十二值日:闭执位

宜:嫁娶,出行,合帐,冠笄,安床,除服,成服,作灶,交易,立券,入殓,移柩,破土,安葬

忌:词讼,开光,开市

吉神:官日 要安 鸣犬对 五合

凶神:月害 天吏 血支 勾陈

2023年4月26日 星期三

农历:2023年三月 (小) 初七 属兔

冲煞:沖猴(戊申)煞北

十二值日:开执位

宜:嫁娶,祈福,求嗣,开光,出行,解除,拆卸,出火,开市,立券,交易,入宅,移徙,安床,动土,破土,谢土

忌:祭祀,入殓,安葬,探病

吉神:玉堂 驿马 天后 时阳 生气 六仪 五合 鸣犬对

凶神:厌对 招摇 血忌 八专

2023年4月27日 星期四

农历:2023年三月 (小) 初八 属兔

冲煞:沖鸡(己酉)煞西

十二值日:闭执位

宜:祭祀,裁衣,冠笄,安床,交易,立券,开池,补垣,塞穴,入殓,破土,启钻,安葬,谢土,除服,成服

忌:嫁娶,掘井,探病,开市,开光,栽种

吉神:官日 要安 五合 鸣犬对

凶神:月害 天吏 血支 勾陈

买卖合同货物交付之前损坏风险由谁承担?

一般情况下是由出卖人承担的,但是法律规定了几种标的物交付之前买受人承担风险的情形。《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1)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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